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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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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來源: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國供水排水協會章程》,為規范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以下簡稱水協)的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及《住房城鄉建設部人事司關于進一步加強部管社團培訓辦班管理的通知》(建人專〔2016〕9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協及分支機構、水協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活動。
  第三條 培訓對象主要為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領域高級管理人員(職業經理)、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培訓,及技術工人等級培訓和政府委托的職業技能鑒定等。
  第四條 培訓主要圍繞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領域的政策法規、技術標準、運營管理等,聚焦行業發展和中心工作,使培訓對象了解和掌握本行業的新政策法規、新標準規范、新理論技術和新信息,適應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
  第五條 培訓堅持誰培訓誰負責、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自愿參加、收費合理、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二章 培訓組織與計劃
 

第六條 培訓工作應注重與國家社會經濟發展以及行業發展對人才需求相結合,培訓項目應編制詳細的培訓大綱,明確培訓課程的目的、對象、內容、學時、教材、師資要求等。
  第七條 培訓工作應優先選擇水協教育分支機構、水協認定的培訓機構承擔。
  第八條 水協每年制定培訓工作計劃。各分支機構可根據業務需求在每年年底前向水協秘書處報送培訓工作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參訓人數、師資情況、收費標準等),水協秘書處統籌制訂水協培訓年度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培訓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確因工作需要臨時增加或調整的培訓項目,報水協秘書處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水協根據主管部門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組織編制相應培訓大綱、教材、題庫,水協培訓機構組織制訂相應培訓方案、師資和考試考核。
 

第三章 培訓費及標準

  第十條 培訓費是指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師資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差旅費等;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必要的教材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相關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本單位報銷。
  第十一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550元(住宿340元/天,伙食130元/天,場地資料交通50元/天,其他30元/天)。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學歷教育培訓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
  1、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
  2、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
  3、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主辦單位承擔。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水協組織培訓應堅持公益性原則,水協會員的培訓費不得超過綜合定額標準,非水協會員可在綜合定額標準的基礎上酌情增加,但原則上不得超過2倍。
  第十四條 報銷培訓費。綜合定額范圍內的,應當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師資費范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證;年度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審批材料。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財務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1000元以上),應采用銀行轉賬或銀行卡方式結算,原則上不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六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數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七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酒店、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原則上不得組織調研。
  第十八條 組織培訓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節,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互聯網、“e學堂”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培訓和管理。
 
第五章 教育培訓基地遴選

  第十九條 水協將逐步建成覆蓋重點城鎮供水排水專業和工種、地域分布相對合理,輻射全行業的教育培訓機構體系,水本著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的原則逐步建立。
  (一)有條件承擔水協培訓的機構可自愿提出申請(見附件),水協將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和機構現場進行評審并公示,最后經會長批準后納入水協教育培訓體系。
  (二)符合水協培訓要求,并具有基本的與所設培訓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方案、培訓設施、師資及必要的管理團隊等基本條件;
  (三)水協會員單位優先;
  (四)水協每三年組織對基地進行一次復評,對在培訓、測試環節中有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培訓機構予以通報、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
  第二十條 經水協教育培訓機構培訓、測試合格人員,將頒發培訓合格證,證書作為專業人員和工人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的證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水協秘書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